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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求职意向书,新媒体求职意向书怎么写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媒体求职意向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新媒体求职意向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成立自媒体工作室,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寻求好的建议?

你好:如何成立自媒体工作室,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寻找好的建议?

新媒体求职意向书,新媒体求职意向书怎么写

网络科技发展的今天,很多人都想通过互联网成立自己的自媒体工作室,如果是自己成立自媒体工作室首先给工作室取一个名字,名字取好后,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去质监局办理代码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要准备的材料还有,书面申请,如果有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外省人员需提供暂住证,从业人员名单,合伙人协议书,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企业住所证明,房租协议,产权证明,居住证明。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者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审批件,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需要注意的是,合伙成立自媒体工作室,一定要解决好合伙人各种权益问题,签一个合同每个人各执一份,一定要加上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果是你一个人开自媒体工作室,就简单了,参照以上要求准备材料就好,一个人的自媒体工作室,工作量很大,自媒体发展的领域中,适合团队合作,一个人的创意感悟有限,团队精神更能实现梦想。

上市公司信披不再“指定媒体”,对此你怎么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指定媒体成为既得利益者,可以获得天量的广告收益,有了这个广告收益,媒体就不需要依靠内容取胜,只需要承接广告就可以,现在一些媒体翻看一看,绝大部分版面都是广告,内容真的没有太多可看内容,废话空话不少,这是一个最大弊端,市场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

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这与就证券法指定信息不同,《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这等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同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增加了可选择性,另外在费用方面,可能也会有更多的弹性,增加议价能力,减少广告费用,降低上市公司负担。

这可以倒逼目前的指定媒体,进一步强化内容,增加内容的深度广度和可读性,吸引更多的读者订阅传播,才能吸引更多的发行人和广告公司前来刊登广告,这对于媒体也是一个激励,可能有些媒体会进一步脱颖而出,越做越好,现在就有媒体出现媒体方阵,做的有声有色,影响巨大,令人赞叹不已,一些媒体因为内容不行,甚至会被市场遗忘。这就是一个市场化的脚步。

先抛出我的观点:上市公司信披不再“指定媒体”是一种制度进步,值得肯定。为什么这么说呢?

  • 不影响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便利性

首先,新《证券法》要求,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即无论公司在那个媒体发布,证券交易所的网站都必须同时发布,所有的披露信息投资者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获取。其次,现在是信息时代,信息流通速度快、效率高。披露信息一出来,各种投资网站几乎同时就会转载。你们想想,自己是从原来指定的“四大媒体”获取信息多,还是从财经网站获取信息多。反正我自己基本都是从财经网站获取投资信息,如,东方财富、雪球等。

  • 给予自主选择权是一种进步

首先,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较,新《证券法》给予了上市公司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应披露信息的选择权,这是一种进步,值得肯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效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纸质媒体实质上已经不复以往的影响力,更多的网络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因此,再指定“四个媒体”意义不大。“指定媒体”发布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其次,给予上市公司选择权,上市公司在更多不同的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信息,有利于信息被更多的媒体用户分析挖掘、信息的内涵可能被讨论、理解的更完善、正确,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第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提高了信息发布媒体的竞争程度,有利于媒体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从而降低上市公司信息发布成本,提高信息发布的积极性,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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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媒体求职意向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媒体求职意向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